申报准备 | 国家发改委:污染治理、节能降碳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2024-08-02 IP属地 北京13

申报准备 | 国家发改委:污染治理、节能降碳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的积极性,4月8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两个投资专项对项目支持范围与标准、投资计划申报、计划下达及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根据文件相关要求,对2024年项目申报做以下梳理,助力建设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

    符合申报方向的项目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专项)申报时间不固定,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一般在上一年度的9月份开始申报,具体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项目申报方向和补助标准


    污染治理专项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文件,分为四个重点申报方向。
        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
        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
        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安排标准: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三)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节能降碳专项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重点申报方向如下:


    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四)其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安排标准:

    (一)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二)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申报要点

        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两个专项在项目申报方面,不一致部分如下:
    污染治理专项:(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
    节能降碳专项:(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降碳成效。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申报流程

        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投资计划下达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两个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均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此为污染治理的条款)。(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此为节能降碳的条款)。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投资计划下达关键内容部分,两个专项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1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 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

    审核要点

    1.符合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专项规定的支持范围;
    2.主要建设条件已落实;
    3.建设内容经济可行;
    4.申报投资符合安排标准,不存在重复安排投资;
    5.未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6.已经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7.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8.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9.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申报注意事项

    1.专项资金申报时间较短,一般10天左右,需提早准备项目,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需准备好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证明。
    3.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两个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预评价、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施工许可证,每个手续均应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到位。
    4.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处罚:信用中国上存在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国务院大督查、中央环保生态环保督察等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企业没有机会。
    5.同一建设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的情况下不能申报,但可以同时申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
    6.其他:项目建设程度不高于50%,总投资额不低于具体项目最低准入要求,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两个专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一:《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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